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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
  关于对黄砂征收港口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(以下简称“两费”)的问

题,我们曾在《关于港口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

通知》(交财发〔1994〕822号)中规定,1995年底以前暂缓征收。最近,部分代

征单位要求对1996年以后如何征收黄砂“两费”的问题予以明确,并希望继续维

持暂缓征收的政策;同时要求对类似黄砂的石灰石、建筑用石子、磷矿(粉)等

低值货物也暂缓征收“两费”。经研究,现通知如下:

    一、自1996年起继续对黄砂暂缓征收“两费”。

    二、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石灰石、白云石、建筑用石子和磷矿(粉)暂缓

征收“两费”,已征收的不再退还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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